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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你知道吗?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2/11/9 11:29:37 

    《民法典》第1091条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规定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赋予夫妻中的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提出,或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删去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那么在新的《民法典》体系下,作为无过错方应该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呢?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起算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离婚为前提,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配偶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宜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应以离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离婚之后才发现配偶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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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同时受20年最长时效期间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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