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纠纷律师

  • 陈惠斯律师17602175761
  • 离婚官司

    上海离婚官司律师

    联系律师

    • 律师姓名:陈惠斯
    • 联系电话:17602175761
    • 微信号:17602175761
    • 电子邮箱:17602175761@163.com
    • 所属律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大厦21楼 

    离婚房子归谁就由谁还贷吗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1/10/25 14:49:40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分割进行约定,或是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同时约定或者判决房子的所有人继续还贷的,那么房子所有人就要继续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

    不过,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婚后按揭购房的,双方为共同还贷人。所以,离婚后只有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何一方的还贷义务,因此,需要向银行申请变更主贷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

    否则的话,尚未解除还贷义务,另一方仍要按约定还款。

    另外,实践中,离婚后还贷时会按以下确定:

    1、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即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为一方所有,那么尚未还清的房贷为个人债务,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判定由个人承担还贷义务。

    那么,也即为房子所有人离婚后要承担还贷义务。

    2、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双方在结婚后以个人名义买房,银行的还贷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为共同还贷人,一旦双方对此做了约定,离婚时要去银行变更主贷人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后未过户的房屋,在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保全房屋。房屋保全后,被执行人不逾期不履行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保全的房屋。


    上一篇:民法典中离婚更改户主需要什么条件

    下一篇:上海离婚官司离婚夫妻一方失踪时怎么提起离婚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陈惠斯 陈惠斯